@湖北高速交警咸宁大队 民警在安山收费站工作时,一辆小车驶入了交警的检查点,车上两人迅速交换座位,民警从车内隐约闻到了一股酒味。交警询问刚是谁驾驶该车时,刘某坦言刚才是自己驾车,因昨晚喝了3.4瓶啤酒,感觉已经没事了,这才驾车外出。执勤民警对刘某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,结果显示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4mg/100ml,已经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。期间,刘某反复强调自己是第一次酒驾。 经民警查询,刘某因在2012年11月份因醉驾已经被交警处罚过一次,这次已经属于二次酒驾,面对调查结果,刘某认为自己醉驾已过十二年,时间久远无法查到,抱这侥幸心理隐瞒了事实。 最终,刘某被处以罚款、行政拘留五日并吊销驾驶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