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酒后驾车上高速 以身试法不可取】为进一步遏制酒驾、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,高速交警始终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,强化“开车不喝酒、喝酒不开车”的意识。即便在如此高压态势下,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,以身试法。8月5日,包某驾车沿G2511新鲁高速上行方向行驶至鲁北南收费站时,因酒驾被高速交警查获。当日, 扎鲁特大队民警在G2511新鲁高速鲁北南收费站开展严重违法行为统一行动。上午10时许,执勤民警在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,发现包某驾驶的黑色小型轿车内酒气很重,遂要求包某立即下车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。经检测,驾驶人包某体内酒精含量达42mg/100ml,确属酒驾无疑,于是将包某带回大队进行处理。经了解,驾驶人包某在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,驾驶蒙GJXXXX号小型轿车沿G2511新鲁高速由南向北行驶,前往通辽市扎鲁特旗,没想到刚下高速就被民警抓了个正着。驾驶人包某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(二)项之规定,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40毫克以上,不足每100毫升60毫克的违法行为,最终受到罚款1500元、记12分、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。民警对包某进行了批评教育,并告知包某所谓“酒驾”并不是通过司机的自我感觉和饮酒后时间长短界定的。包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表示以后一定吸取教训,做文明守法的驾驶人。(通讯员:高速公路二支队扎鲁特大队徐鑫章 编辑:郝晓霞 审核:张瑞)